由於現今社會使用化學品種類及數目不斷的增加,國際貿易活動頻繁,調和世界各國對化學品統一分類及標示制度,是目前國際間首要之目標。聯合國環境發展會議 (UNCED)與國際化學品安全論壇(IFCS)於1992年通過決議,建議各國應展開國際間化學品分類與標示調和工作,以減少化學品對人體與環境造成之 危險,及減少化學品跨國貿易必須符合各國不同標示規定之成本。為此,由國際勞工組織(ILO)與經濟合作發展組織(OECD)、聯合國危險物品運輸專家委 員會(UNCETDG)共同研擬出化學品分類與標示之全球調和制度(Globally Harmonized System of Classification and Labelling of Chemicals, GHS),經過多年的調和努力,由上述三個國際組織所共同完成之GHS系統文件由聯合國於2003年通過並正式公告。
GHS系統危害分類共有27種(如表一),每一分類均詳細定義其分類判斷基準、危害通識中標示之元素及分類流程,與目前國內危害物質之九大分類,如易燃氣 體、易燃液體在名稱上相同,用以分類之試驗標準類似,但定義標準範圍卻有差異。例如易燃性氣體在GHS之分類標準為「在20℃,標準壓力下,在空氣中有爆炸界限者」,在危害通識規則中易燃性氣體之定義為「於一大器壓下,攝氏15℃時具有可燃性之氣體」,範圍擴大很多。
表一 GHS系統化學品危害分類
物化性危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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健康及環境危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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爆炸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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急毒性物質 |
易燃氣體 |
腐蝕/刺激皮膚物質 |
易燃氣膠 |
嚴重損傷/刺激眼睛物質 |
氧化性氣體 |
呼吸道或皮膚過敏物質 |
高壓氣體(加壓氣體) |
生殖細胞致突變性物質 |
易燃液體 |
致癌物質 |
易燃固體 |
生殖毒性物質 |
自反應物質 |
特異標的器官系統毒性物質-單一暴露 |
發火性液體 |
特異標的器官系統毒性物質-重複暴露 |
發火性固體 |
吸入性危害物質 |
自熱物質 |
環境之危害物質 |
禁水性物質 |
註:上開名詞系直接引用我國國家標準CNS 15030Z1501化學品分類及標示之名稱 |
氧化性液體 |
氧化性固體 |
有機過氧化物 |
金屬腐蝕物 |
GHS系統標示內容有6項,包括危害圖式(如圖1)、警示語、危害成分、危害警告訊息、危害防範措施及製造商或供應商。危害圖式(使用黑色象徵符號加白色背景、紅框之菱形圖式)與現行之標示制度不同(如圖2),並新增健康及環境危害圖式;增加警示語及危害警告訊息(依危害等級),依危害性高低區分危害等 級,且需依危害等級對應專屬的語詞標示及危害警告訊息。
圖1 GHS系統危害圖式與現行規定之對照表
圖2 GHS系統之危害物質容器標示
物質安全資料表製作內容有16項,與現行物質安全資料表格式差異不大。差異為內容項目之第二項、第三項對調;其他項目之細項 內容增加。如第十二項之生態資料中,現有格式只有一個子項資訊(可能之環境影響/環境流佈),GHS系統有五個子項資訊(生態毒性、持久性及降解性、生物 蓄積性、土壤中之流動性及其他不良效應)。
列管物質擴增,目前危險物有六大類(爆炸性物質、著火性物質、氧化性物質、引火性液體、可燃性氣體及爆炸性物質),而GHS系統多了氧化性氣體、加壓氣體及金屬腐蝕物等三類。有害物目前包括了有機溶劑中毒預防規則之有機溶劑、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之特定化學 物質、勞工作業環境空氣中有害物容許濃度標準中之有害物計371種化學物質,而符合GHS系統之危害物共有27種,原則上只要達到分類標準之化學物質均適 用,種類更多更廣。
由於GHS系統的真正精神,是希望能提供化學品危害分類之全球性一致標準,故聯合國希望各會員國能於2008年 前全面實施GHS,而APEC也希望各會員國能在自願基礎上於2006年前實施,惟今年之APEC化學對話會議已建議延至2008年。若我國基於國際發展趨勢需全面推行GHS系統時,廠商現行之標示與MSDS幾乎需全面更新,影響層面大。所以,應注意此系統將來之發展趨勢,適時規劃因應,以降低衝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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